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何明霞)为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两法衔接”,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近日,合作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发出《检察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桑某某深夜回住处时,遇见被害人王某某,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桑某某撕扯王某某头发并朝其鼻子打了一拳,致使王某某鼻骨骨折。随后王某某持砖头击打桑某某头部,致使桑某某头皮挫伤。经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桑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桑某某积极赔偿王某某损失,双方相互谅解。
合作市公安局以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合作市检察院移送起诉。合作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桑某某故意伤害王某某身体,致王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时桑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相互取得谅解,社会关系已修复,社会矛盾已化解,决定对桑某某相对不起诉。
合作市检察院在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后,向合作市公安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桑某某行政处罚。合作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桑某某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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