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轻微犯罪者承担应有社会责任
——天祝检察探索“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办案新模式
近日,俞某某在拿到天祝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后,自愿签署了《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承诺书》,检察机关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等情况,确定了其社会公益服务内容和时长。俞某某表示深刻认识到违法犯罪的危害后果,将从小事做起,做一个有社会责任心的人。
为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今年来,天祝县检察院积极探索轻罪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办案新模式,即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拟作相对不起诉的案件,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及可能判处刑罚等情况,在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前后,建议其到案发地、居住地自愿开展社会公益服务,促使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回归社会。
在前期探索试行的基础上,7月28日,天祝县检察院与天祝县委政法委联合出台《关于组织轻微刑事案件拟不起诉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的实施意见》,明确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拟不起诉人应当具备醉驾、盗窃、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拟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等条件。拟不起诉人在下沉社区网格后,按要求完成交通文明劝导、环境卫生整治、社区志愿活动等社会公益服务。考察联系单位由专人负责对拟不起诉人开展全流程的监督考察,根据拟不起诉人的服务态度、服务时长、综合表现等内容,形成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意见。
天祝县祥瑞社区党支部副书记童占斌告诉记者,社区根据相对不起诉人自身身体、具有的特长、技能等安排适宜的公益服务内容,让轻微犯罪者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达到了有效惩治和教育的双重目的。天祝县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强化各单位协作配合,推动轻微刑事案件拟不起诉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工作实质化开展,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王建庆)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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