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小锋)近日,华亭市检察院在办理辛某与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中,经承办人反复沟通、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
2018年3月23日,刘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驶中与同方向行走的辛某相撞,致辛某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刘某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辛某无责任。2018年7月16日,辛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支付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2018年9月18日,法院判决刘某向辛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共计6286.39元。判决生效后,刘某逾期未支付以上费用。
2019年1月30日,辛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未执行完毕。2023年3月,辛某向华亭市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承办人审查后,认为执行标的金额不大,被执行人应具有履行能力,遂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与其及其家人沟通,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刘某向辛某全额支付了上述费用。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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