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检察批捕一起捕捉收购野生“癞蛤蟆”案

发布时间:2023-05-24 17:37:48     来源:法治甘肃网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

——通渭检察批捕一起捕捉收购野生“癞蛤蟆”案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孙涛 通讯员 许丽文


  “我抓捕、收购癞蛤蟆不是多大的事,这东西既能繁殖,还能治疗一些人的病,我干的是好事。”

  “你错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三有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即构成非法狩猎罪。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即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你不仅捕捉、还大量收购癞蛤蟆,你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近日,通渭县检察院审查两起非法狩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12名犯罪嫌疑人因非法捕捉或收购中华蟾蜍被以非法狩猎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

  2023年3月,冯某某、卢某某在沿河捕捉、收购癞蛤蟆,被当场抓获并扣押癞蛤蟆248只,民警将二人传唤到案,破获了以段某某、吴某某、史某某为首的非法狩猎、收购团伙。

  此前,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段某某商议后,纠集组织杨某某、邓某某等人收购非法猎捕的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野生中华蟾蜍运输至陕西省某县提取蟾酥,逐步形成以段某某、吴某某为首,杨某某、邓某某为骨干,组织结构相对稳定、分工明确、利益分配固化的犯罪集团。通渭县检察院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批捕了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责任编辑:韩小月

版权声明

1.本文为法治甘肃网原创作品。

2.所有原创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对接。如需继续使用上述相关内容,请致电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