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见习记者
李晓云)日前,由西固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许某某、黄某某销售“潮饮”一案在西固区人民法院宣判,该案是近年来西固区检察院公诉的首起因销售“潮饮”而被判决的案件。
西固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黄某某利用销售“潮饮”饮料获得非法利润共计1万余元,该饮料内含的1,4丁二醇系非食品添加剂能与人体的乙醇脱氢酶发生反应直接产生γ-羟基丁酸,致使人头疼、肌松、嗜睡昏迷和呼吸抑制等,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西固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某、黄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二年二个月和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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