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固区检察院首例公诉“潮饮”案件宣判

发布时间:2023-03-04 16:14:30     来源:法治甘肃网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见习记者 李晓云)日前,由西固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许某某、黄某某销售“潮饮”一案在西固区人民法院宣判,该案是近年来西固区检察院公诉的首起因销售“潮饮”而被判决的案件。

  西固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黄某某利用销售“潮饮”饮料获得非法利润共计1万余元,该饮料内含的1,4丁二醇系非食品添加剂能与人体的乙醇脱氢酶发生反应直接产生γ-羟基丁酸,致使人头疼、肌松、嗜睡昏迷和呼吸抑制等,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西固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某、黄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二年二个月和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杨燕

版权声明

1.本文为法治甘肃网原创作品。

2.所有原创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对接。如需继续使用上述相关内容,请致电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