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安严厉打击涉疫经济犯罪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 记者 张瑞军)近日,省公安厅部署全省公安经侦部门开展依法严厉打击涉疫经济犯罪活动,提升打击查处效能,形成有效震慑。
省公安厅指出,全省公安经侦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打击涉疫经济犯罪作为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的重要内容,敢于担当、依法履职、主动作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护航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省公安厅要求,全省公安经侦部门要重点打击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非法经营犯罪;假借疫情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犯罪;假借“疫情防控”“物资众筹”等实施的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犯罪;借疫情之机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涉疫虚假广告犯罪;销售假冒伪劣防护物资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要主动创新服务保障举措,密切关注各类有碍企业复工复产的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动向,为企业复工复产创造良好环境;对侵害复工企业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借疫情之机实施的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各类犯罪,要第一时间受理报案,快速追赃挽损,为企业生产经营保驾护航。
甘肃公安提醒:
1.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3.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4.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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