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 实习生 白豪霞)9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甘肃省禁毒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4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加强禁毒工作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地方性禁毒法规、规章,因地制宜解决当地的突出毒品问题。2019年12月17日召开的全国禁毒重点整治暨扶贫工作会议上,国家禁毒委员会要求内蒙古、辽宁、西藏、甘肃、新疆等地加快出台地方禁毒条例进度。2020年、2021年,省委省政府要求以地方立法形式加强和改进禁毒工作。
《条例(草案)》提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校、家庭和社区毒品预防教育衔接机制,普及防毒知识,强化社区禁毒宣传教育。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发现异常购买情形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条例(草案)》提出,快递、物流、邮政寄递、仓储等单位应当严格安全查验制度,实行实名登记、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信息保存;发现托运、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托运、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停止运输、寄递,并立即报告邮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对毒品违法犯罪可疑资金进行检测,发现涉嫌毒品违法犯罪资金流动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毒社会工作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对禁毒志愿者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条例》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交通运输经营单位未建立驾驶人员吸毒筛查制度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停止驾驶行为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快递、物流、邮政寄递、仓储等单位发现托运、寄递、储存疑似毒品或者非法托运、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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