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洋)8月5日,山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等54名被告人涉黑案公开开庭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包庇罪,保险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53名被告人因其所犯罪名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罚金等相应附加刑;涉案财产依法予以处置。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以原“龙虎帮”成员绪某、保庭某、徐海某为基础,笼络纠集亲属及刑满释放人员和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王某为组织领导者,绪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及利用组织影响力,插手民间纠纷, 充当“地下执法队”,承揽工程,经营公司企业,获取经济利益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该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伤害群众,致使部分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在张掖市甘州区及周边县城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地方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该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所起作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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