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芳芳)1月6日,在陇西火车站,旅客姬某携带2.07升汽油准备乘坐火车,被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陇西车站派出所民警查获。目前,兰州铁路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姬某依法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1月6日早上9时18分许,陇西车站派出所民警在陇西火车站值勤时,发现旅客姬某背包过安检仪时,内装有一瓶黄色可疑液体,经现场开包检查确认,该液体为易燃物92号汽油。
经现场确认后,民警立即将该名旅客带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经询问得知,该男子姓姬,榆中县人,目前在一家4S店上班。1月6日,姬某准备乘坐Z127次列车从陇西回兰州,在携带汽油进站过安检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据姬某解释,其携带汽油是给4S店送车用。经过称重计量,该瓶汽油共计2.07升,民警对姬某非法携带的汽油进行了收缴,并告知了其违法行为。
陇西车站派出所一级警员陈斌斌表示,汽油属于易燃易爆品,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带进车站的。携带汽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
目前,兰州铁路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姬某依法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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