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张瑞军)“清明”将至,正是森林草原火灾高风险期,也是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关键期。3月24日,甘肃公安集中公布5起森林草原火灾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释法,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同时,全省公安机关呼吁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提高森林草原防火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涉火违法犯罪行为,共同守护绿色家园。
案例一:吸烟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2024年2月13日,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皇城镇某村孙某山,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擅自进入国有重点林区,在林内吸烟并随手将烟头丢弃,引发森林火灾,造成灌木林地、天然牧草地不同程度受损,过火面积达92.72亩,造成经济损失4.124万元。2024年3月29日,祁连山林区法院依法判决孙某山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案例二:祭祀引发森林火灾
2024年3月31日,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某村黄某玲,于当日在秦州区娘娘坝镇某村上坟祭祀时,因焚香烧纸引发坟地周边蒿草起火,火势迅速蔓延至国有重点林区,造成林木大面积受损,火灾过火面积达294.4亩,经济损失达16.26万元。2024年8月8日,小陇山林区法院依法判决黄某琳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案例三:民俗活动引发森林火灾
2024年3月20日,甘南州夏河县达麦乡某村村民项青某某、娘其某某、老斋某某等17人在当地进行民俗活动后,在未确定明火是否熄灭的情况下便自行离开,受风力影响,复燃后引发火灾,造成国家级公益林(水土保持林)大面积受损,有林地过火面积达833.4亩,受损林木4.8万株,经济损失21.53万元。2024年7月3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项青某某、娘其某某、老斋某某等17人以涉嫌失火罪移送起诉。
案例四:燃放烟花引发森林火灾
2024年2月16日,甘南州夏河县居民香某、才某某2人,在夏河县某景区游玩时,因其孩子燃放烟花,引发灌木丛起火,火势迅速蔓延至两侧山坡山林,造成林地过火面积达843.97亩,经济损失156.866万元。2024年4月1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香某、才某某2人以涉嫌失火罪依法移送起诉。
案例五: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
2024年5月7日,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某村村民张某堂,组织其好友在凉州区永昌镇某村石羊河边进行烧烤,不慎引燃林下可燃物,火势迅速蔓延,造成林地过火面积43.43亩,经济损失6.74万元。2024年7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堂以涉嫌失火罪移送起诉。
甘肃公安提醒:春季气候干燥,请务必注意用火安全。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在野外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电焊作业等野外生产性用火,须落实防火措施,按照规定申请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公安机关110报警。案例就在身边,警示就在眼前,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森林防火意识。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野外违规用火将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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