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黑吃黑” 公安民警“一锅端”

发布时间:2023-07-03 10:25:44     来源:法治甘肃网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瑞军)近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侦查五大队办理了一起“黑吃黑”抢劫案,2名男子联系“下线”欲实施“跑分”,而“下线”在了解到“上线”获取的是不义之财后,便利用骗子们不敢报警的心理,伙同多人实施了一场看似天衣无缝的“黑吃黑”抢劫,熟料,被民警“一锅端”。

  6月6日17时许,城关分局刑事侦查五大队接到张某、单某某报警称:其在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某宾馆内被5名男子抢走25000余元。接报后,侦查员通过大量视频资料研判追踪,快速锁定了5名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侦查员于案发当日21时许,先后在张苏滩粮油市场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魏某某等5人及外围盯点放哨人员2名。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如实交代了其受电信诈骗“跑分”人员张某、单某某邀约,在了解到对方欲要其参与“跑分”违法活动时,利用骗子不敢报警的心理,伙同其余6人以“假装想挣钱”为由头抢劫“跑分”人员张某、单某某非法所得的犯罪事实。后经深挖审查,张某、单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帮信”犯罪事实。目前,9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城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

  “黑吃黑”就是以不正当手段夺取他人非法持有的财物,有人认为,“黑吃黑”拿的是犯罪所得,并不违法,被害人也不敢报警,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因此,即使是对犯罪所得实施抢劫,符合犯罪构成的,亦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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