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首例知识产权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3-04-07 09:33:58     来源:甘肃法制报

金昌首例知识产权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宣判

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并赔偿95万元


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见习记者 鲜晓苏)近日,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由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金昌市首例知识产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霍某被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同时判处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及销毁费用95万余元。

2020年8月以来,霍某在未经“剑南春”“五粮液”“五粮春”“贵州茅台”“国窖”等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假酒,并销售给经销商牟取暴利。该行为不仅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专有权,而且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金川区检察院在追究霍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针对部分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白酒货值不到入罪金额的人员,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对上述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并执行到位。

该案是金昌市检察机关自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以来,首次发挥“四检合一”办案机制,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统一履职办理的第一起涉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金昌市检察机关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实现了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综合性司法保护。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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