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9月起施行
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将被处罚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维琴 实习生 顾淼淼)9月1日起,《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将正式施行。依照《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悬挂号牌,驾驶人和搭乘人员应当佩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规定》还明确了多种违法行为将被处罚。
据了解,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这些行为将被处罚:驾驶制动、鸣笛、灯光及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未悬挂号牌的;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驾驶人和搭乘人员不戴头盔的;不礼让行人的;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逆向行驶的;在人行道上骑行的;在城市快速路通行的;骑行时有拨打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吸烟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醉酒驾驶的,以上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
兰州公安交警温馨提示:从事拼装或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非法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罚款;驾驶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不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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