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华:浅析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的难点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2-11-23 11:03:54     来源:甘肃法制报

浅析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的难点及对策

□ 张庆华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要求不断提高,在刑事司法领域,拒绝非法证据尤其是非法口供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已是刻不容缓。2020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颁布实施《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中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分工、配合与制约等关系,强化了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领域的角色、职责与作用。

一、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意义

1.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是指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的核查。其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和排查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的非法言词证据,并对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是否合法予以证明。因此,为遏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行为,促进侦查讯问规范进行,依法及时排除非法证据,避免刑讯逼供产生冤假错案的发生,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由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势在必行。

2.将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纳入检察监督职能,在侦查阶段强化检察监督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及时发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线索,可以有效实现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尽早发现、尽早遏制。对非法证据的尽早核查、尽早排除,将“病案”挡在庭审程序之外,既是司法机关夯实公正执法的基础,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和司法权威。

3.将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纳入检察监督职能,进一步强化侦查监督,监督办案机关树立规则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有助于及时预防和纠正侦查阶段的违法行为,随时发现侦查人员在讯问环节存在的问题,对于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提升侦查人员规范合法的取证意识,提高证据质量,排除非法讯问方式,及时发现刑讯逼供,及时排除非法证据至关重要。同时,对侦查权的规范和限制是为保障司法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

4.将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纳入检察监督职能,能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领域的角色职责,倒逼侦查工作,有效防止“有病”证据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同时,还为刑检部审查案件提供必要的依据,这既是对现有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辅助和补充,也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延伸和拓展,有助于强化司法保障,加强了检察机关内部分工协作,减少了捕诉部门排除非法证据的工作量。

二、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遇到的问题和难点

1.讯问合法性核查不及时。《意见》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及时制作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通知检察院。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仅凭自己的办案进度,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向检察机关案管部门一并送达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或者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才送达,有的办案人员因业务能力不过关,办案责任心不强,甚至不知道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导致驻所检察人员无法及时依职权启动讯问合法性核查;目前,此类案件信息来源基本依靠驻所检察人员主动到侦查监督部门了解批捕的重大案件信息,或是在看守所日常巡查中发现。

2.重大案件信息来源不畅。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内部之间信息不畅,驻所检察人员信息来源窄,不能及时掌握重大案件,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仅向检察机关移送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再没有其他相关案件材料;对于退回补充的案件,是否需要核查并没有相关明确的规定。在基层实际工作中,重大刑事案件往往可能因证据不足,尚不符合起诉条件而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那么补充侦查作为侦查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也要进行合法性核查?如果纳入核查范围,是对补充侦查环节的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还是对全案讯问情况进行核查,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究。

3.调查取证难。驻所检察人员在讯问合法性核查过程中,调取证据证明侦查讯问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行为存在一定的难度。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较为困难,而且大量非法取证行为较为隐蔽,据以定性的伤情证据先天缺失,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后无明显外伤,无法进行鉴定,怎样分辨是刑讯逼供还是犯罪嫌疑人狡辩,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一般基层检察院办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普遍不委托辩护律师,这也给调查取证和排除非法证据加大了一定的难度。

4.驻所检察人员配置不足。驻所检察队伍能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大部分基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设在第三检察部,存在部门承担多条线工作任务,办案力量不足的情况;基层检察院仍然未能摆脱驻所检察力量薄弱的现实状况,有的驻所检察人员身兼数职而精力不够用,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干警业务素能提升上采取的措施还不够到位,跟不上驻所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有的检察院对看守所检察工作不够重视,驻所检察人员职能履行意识不强,业务素质低能力不足,导致其发现问题的敏锐性、解决问题的果断性不够,驻所检察人员发现案件线索能力较弱,调查取证等方面的能力还需提升。

三、加强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驻所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大驻所检察人员专业能力培训,提高检察监督水平和监督责任意识,促使其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政策、提升工作成效,落实办案责任制,明确不履行职权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将成功典型案例、经验等进行总结提炼,以案释法回应社会关切,扩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在群众中的影响力;开展对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和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工作人员同堂培训工作,进一步促进侦查讯问规范化,依法及时排除非法证据。

2.优化人员配置,着力解决刑事执行部门人力短缺问题。各级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要优化驻所检察人员配置,破解一名检察人员身兼数职而力不从心的困局,化解驻所检察室由于力量不足导致的职责履行瓶颈问题;有的地方驻所检察人员认为讯问合法性核查职能与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职能重叠,工作积极性不高,所以改变观念、提高认识也显得尤为重要;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办案的研究分析和监督指导,确保案件质量。

3.理顺核查程序,确保讯问合法性核查的质效。结合案例着重对核查方法、流程进行总结探讨,规范监督线索的发现、调查、核实、处理,理顺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程序,完善核查制度,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保障机制不完备等难题;突出核查重点,严格核查范围,规范监督依据和标准,紧抓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突出问题,按照庭审中排除非法证据的要求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核查情况及时跟踪反馈,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变更办案单位和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严格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避免将相关问题带到审查起诉阶段。

4.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完善线索发现处理和衔接反馈制度。逐步建立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对接长效协作机制,及时了解重大案件侦查进展情况;建立办案一体化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电子台账及时准确掌握重大刑事案件信息数据,确立对公安机关讯问合法性常态化监督;与看守所加强沟通协商,畅通出入所身体检查记录、提讯记录表的调取及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安装调试,增强看守所警务力量,保障检察工作安全;定期和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或座谈会,就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交换意见,共同寻求解决办法,促进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顺利、有序、有效开展。

(作者单位:岷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高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