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行政立法加强科技伦理治理

发布时间:2022-04-02 15:26:00     来源:法治日报

完善行政立法加强科技伦理治理

□ 邢斌文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我国完善科技伦理体系、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方案。

  如何完善科技伦理立法,为科技伦理治理提供系统的法律依据,是推进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面临的重要问题。虽然在民法典、数据安全法、生物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科技伦理的原则性规定,但我国的科技伦理立法仍然存在“立法分散”“立法针对性不足”和“立法空白较多”等问题。由于科技发展迅猛、特定领域专业性强和实际情况复杂,相关科技伦理立法的难度很大,就科技伦理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在可行性上还有待论证。因此,要完善科技伦理治理法律制度,应当在相关法律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主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来完成,以充分发挥行政立法灵活性强、针对性强的特点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优势。在相关行政立法工作中,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系统推进。

  第一,以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为立法切入点。“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包含在科技伦理治理的总体要求之中。现代新兴科技发展迅猛、应用广泛,科技本身带来的风险具有高度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同领域的科技应用面对的技术风险和伦理难题又各不相同,科技伦理治理的应对策略、治理手段、政府介入力度因时、因事、因地而异,这为科技伦理立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面对新兴科技的发展需求及其带来的不确定风险,行政立法应当强调科技伦理的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以此为切入点凝聚科技伦理治理的立法共识。行政立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不同领域科研伦理的底线,重点防范和打击科学研究和科技应用领域严重违反科技伦理的行为,积极应对和谨慎预判现代科技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伦理风险,在划定“底线”和“红线”的基础上逐步探索科技伦理治理规律,积累科技伦理治理经验,推动科技向善、造福人类。

  第二,以尊重生命权利为本位。《意见》明确将“尊重生命权利”确定为科学伦理原则之一,应当在立法中凸显这一伦理原则的基础性,将尊重生命权利、特别是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与人格尊严作为科技伦理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首先,应当在相关行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中对法律规定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隐私权等一系列权利进一步具体化。其次,需要注意随着科技发展和新技术应用而产生的新兴权利问题,及时动态调整治理方式和伦理规范,回应新兴权利的保护需求。最后,应当在行政立法中以恰当方式适当回应动物保护问题。《意见》特别提出“使用实验动物应符合‘减少、替代、优化’等要求”,体现了我国科技伦理的发展与完善。

  第三,以多方参与为重点。科技伦理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科技伦理治理规范的建构离不开多方参与。《意见》提出“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也应当体现在相关行政立法的制定过程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科技伦理治理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规范,往往面临着专业门槛高、治理难度大、争议问题多等问题,在行政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确保多方参与,形成一线科研人员、高校与科研机构、相关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有效交流互动,提高科技伦理治理和风险应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通过确保相关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多方参与,保持科技伦理治理的公开透明,推进科技伦理的教育宣传工作。

  第四,以特定领域为抓手。《意见》提出制定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的科技伦理规范、指南等,完善科技伦理相关标准,明确科技伦理要求,引导科技机构和科技人员合规开展科技活动,并明确“十四五”期间,重点加强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科技伦理立法研究,及时推动将重要的科技伦理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行政立法应当围绕上述相关领域重点推进,及时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形成科技伦理治理的示范效应,带动其他领域和行业的科技伦理治理工作。

  第五,以灵活的方式建构科技伦理治理规范体系。科技伦理规范建构需要保持立体性和多元性,相关行政立法应当以灵活的方式,构建多层次、多位阶的科技伦理规范体系。首先,应当根据实践情况和实际需要,将成熟的经验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特定科技伦理问题的治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和发布相关标准、指南、技术守则,以及推动出台相关行业规范的方式完善科技伦理治理规范体系,充分发挥科技伦理治理中相关“软法”的功能。最后,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可以发布特定的指导性案例,作为相关行政立法的有效补充,引导科技伦理治理工作的开展。(作者系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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