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22-03-30 10:06:43     来源:法治日报

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 李爱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时明确要求,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再次强调,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这些论述为新时期破解农村治理现代化难题和加快提升农村治理现代化水平提供了重要理论遵循和实践指南。

  在长期实践中,我国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也面临一些现实问题。如,农村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可操作性不足,地方性法规特色不明显。农村社会治理过程中法治思维不强,个别乡村基层干部存在“官本位”思想、权力至上意识。农村法治工作队伍人才匮乏,不能满足乡村治理法治工作的需要。农村基层法治宣传力度不够,存在普法宣传形式单一、宣传效果差等问题。同时,有一部分群众法律知识薄弱、法治意识不强,当出现个人利益遭受损害或出现纠纷时,无法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农村法治文化建设不充分。乡村社会落后的观念和相对封闭的地域在一些社区仍起重要作用,滞缓了法治工作在乡村社会的开展。

  要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必须从四个方面着力:

  完善农村社会治理相关法律制度。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推进农村治理法治化的根本保障。在新时期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应与时俱进,遵循现代法治精神的基本理念,充分融合乡村社会原有内生制度规范,推动农村立法的创新和发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框架下进一步健全农村治理法治化的相关法律体系,及时制定完善乡村治理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并相应提升立法质量,为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法律依据。各地应顺应新形势发展要求,根据本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特点,制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乡规民约是每个农村社区特有的维护社会秩序的规范,集结了本区域群众的意愿和诉求,应遵循传统的道德规范,发扬积极向上的良好风尚,摒弃不文明的陋习旧俗,在国家法律的引导下进行及时修订补充,以便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和村民的规范化、制度化约束。

  构建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体系。一是厘清农村治理法治化的主体权责。多元主体共同治理为特征的社会共治是我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创新和探索,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乡村有效治理的前提。应强化政府主导作用,明确村委会、乡村社会组织、乡村骨干等各治理主体的职责和义务,借助国家法律和民间规则的合力,建构乡村治理主体权责的整体框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有效融合,不断完善各治理主体间的关系,整合农村法治化治理的社会资源和基础基层力量,健全法治化主导的农村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完善法律监督制度,规制治理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超越权限、消极履行职责等不合理行为,保证治理主体践行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合法透明。二是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等公共服务机构和组织建设,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的服务、保障功能,积极推进法律援助、法律顾问进村,最大限度满足农村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健全农村法律服务人才的激励机制。在待遇提升等方面建立“绿色通道”,让更多的道德品质优良、群众基础好、又有法律理论知识的人才加入法律服务队伍中来。大力培养和扶持由退休司法人员、律师、教师等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才组成的公益性民间组织,补充法治人才队伍的不足。三是完善服务型基层自治组织。搭建民主交流会、意见箱微平台等农村社会利益表达和协商机制平台,让群众利益诉求能够得到及时回应和解决。规范农村民主选举制度、健全村务公开制度等。特别是与村民利益关系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及时公开,让全体村民知晓。

  提升农村基层干部的法治素养。领导干部是法治实践的引领者、示范者,他们的行动做法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发展。应优化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结构,多渠道吸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乡村精英等优秀人才进入到农村法治队伍中来,全面提高农村干部队伍的法治意识和执行能力。农村基层干部要摒弃“官本位”思想,通过法律宣传、自学、培训、现场交流等方式不断提升法治素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要把法治建设实绩作为考核基层领导班子和干部的重要内容,优先提拔和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严格实行基层干部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通过设立举报热线、信箱等形式,加强对农村干部的监督管理等。

  加大农村法治文化宣传力度。法治建设的重点在基层,基层治理必须依靠法治。应全面普及宣传乡村发展、国家政策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某些行政审批的程序和条件等,如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作者单位:山东社会科学院)


责任编辑:高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