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强:以法治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

发布时间:2025-06-16 11:37:04     来源:甘肃法治报

以法治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

□ 李小强

生态兴则文明兴 。在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之际,甘肃省出台“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行动方案”,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贡献甘肃力量。并且,通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的决定》,用法治的方式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体现了甘肃在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中的法治担当。我们要立足法治、践行法治,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全过程助力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美丽中国建设贡献法治力量。

以科学立法奠定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的法治基础

  立法是法治的前端环节,通过立法为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打好基础,是推动法治方式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依托。随着国家层面环境体系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形成了覆盖全面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法律体系。但是,仍然存在环境法律立改废释纂等法律完善方面的问题。在环境法律体系建设的地方实践中,形成了一批结合地方特色,解决地方问题的地方性法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第一,环境立法的系统性不足。多数环境立法仍然存在明显的环境要素立法缺陷,缺少对环境系统整体的思考。第二,环境立法的融贯性不够。部分环境法律之间存在处罚上的重合,浪费了立法资源。第三,环境立法的权益性不均。环境法律中强调发挥环境监管权力的作用,忽视了环境权利享有者的利益,环境权力和环境权利之间失衡。在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的法治建设中,要强化环境立法的系统性,推动环境立法的融贯性,均衡环境立法的权益性,用系统性、融贯性、均衡性的环境立法助力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法治建设。

以严格执法坚守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的法治尺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不仅需要形成完备的环境法律规范体系,更重要在于环境法律规范体系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强化执法的力度,以最严密的制度和最严格的法治保障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发挥保护环境的作用,是法治在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中最为集中的体现。西部地区是环境的脆弱区,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区,所以发挥执法的作用来践行环境法律,是非常有效的保护环境的手段。长期以来,环境执法虽然不断加强,环境执法体系不断完善,环境执法力度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环境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选择性执法、重复性执法、缺失性执法等执法乱象,执法尺度并不一致。在推动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执法的规范尺度,强化执法的应有力度,真正实现科学执法、公平执法、公开执法,让执法成为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法治的关键环节。

以公正司法恪守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的法治规范

  司法是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恪守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构建全方位保护、多维度联动的环境司法,需要坚守环境法治规范体系。随着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不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法庭、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法院等一系列专门化司法工作的推动,已经形成了“点”“线”“面”相结合的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制机制。虽然环境司法为保障西部生态安全屏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仍然存在难点问题。比如,环境司法理念有待提高,环境司法标准有待统一,环境司法水平有待加强等。在推动司法保障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法治建设方面,要提升环境司法理念,形成“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的系统思维;统一环境司法标准,实现“同案同判”公平性审判的正义标准;加强环境司法水平,建立“府院协同”联动性的司法协作机制。环境司法是实现西部生态修复,保障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法治手段,只有恪守公正司法的底线,方能筑牢保障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的红线。

以全民守法强化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的法治理念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守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关口。在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全民守法是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的基石。要转变意识,从消极被动守法变为主动积极作为,形成以“政府全面主导、企业主动作为、公众深度参与”的法治模式,推动全民守法格局护航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就政府来讲,要规范行使环境行政权力,做到权责相统一,做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积极作用,用环境权力助力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就企业来讲,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主体,要通过绿色转型,发展绿色产业推动环境保护,实现西部生态安全屏障保护的法治化。就公众而言,要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践行保护环境的基本理念,形成“守法光荣,违法不耻”的环境保护理念,培养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提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为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贡献公众的法治力量。

  以法治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需要理念为基,行动为主。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保障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助力生态文明建设。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美丽中国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贡献法治力量。

  (作者系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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