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文:康县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委托鉴定试点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3-04-04 17:45:21     来源:法治甘肃网

康县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委托鉴定试点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康县人民法院 张世文

 随着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和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的深入开展,大量矛盾纠纷通过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解决的格局已经形成,但仅仅依靠“诉中鉴定”无法为特邀调解、委派调解等诉前调解程序提供“鉴定意见”,往往导致当事人缺乏对争议事实的一致认识,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造成诉累,这与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和“又快、又好”体验司法服务的精神相背离。同时,案件进入诉讼后,因鉴定时间长,导致审判周期长,必然影响审判质效和群众满意度。因此,消除“委托鉴定”的时间限制,将司法鉴定程序从“诉中”前移至“诉前”,依托委托鉴定结果推动民事纠纷非诉化解、多元解纷,确有必要。

开展诉前委托鉴定的实务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以下简称《民诉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上述规范明确了“诉讼中鉴定”启动程序和规则,虽然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并协商选择鉴定人,但依职权决定和委托鉴定仍然是人民法院的职责。

康县人民法院通过前期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几类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案件的审判质效进行调研。发现此类案件普遍存在着“审理效率不高、诉前和诉中调解难度大、服判息诉率较低、执行难”等诸多问题。只有通过“诉前委托鉴定”,建立完善诉前调解和诉前委托鉴定衔接机制、诉调对接机制,引导当事人在诉前通过鉴定确定待证事实,才能够有效摒除多元解纷障碍和优化解纷效能,达到提升审判效率的目的。

诉前委托鉴定的试点措施

为提升诉前化解效能,避免诉讼鉴定耗时,提升解决纠纷质效,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证据规定》委托鉴定是人民法院职责的规定,康县人民法院从2022年起开展了将司法鉴定程序从“诉中”前移至“诉前”的工作试点。经过一年运行,效果良好。

(一)制定制度规范,完善诉前鉴定流程

2022年4月2日,康县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通过的《康县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委托鉴定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司法鉴定窗口,指派立案庭具备专业知识的员额法官负责诉前委托鉴定工作流程的释明、质证工作。对符合诉前委托鉴定条件的案件,先行安排调解,调解不成,可引导当事人申请进行诉前鉴定。一方当事人提出诉前委托鉴定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诉前鉴定申请书及相关鉴定材料,签收诉前委托鉴定告知书,再由立案审查人员进行登记,并与司法鉴定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衔接后,报立案部门负责人审核,登记诉前委托鉴定案号,确定诉前委托鉴定的承办法官。承办法官负责组织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诉前委托鉴定材料进行质证,质证后将诉前委托鉴定的相关材料移送司法技术部门。司法技术部门人员先行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对鉴定问题结果作出口头预判,随后征求当事人意见。各方认可,直接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各方不认可,则根据鉴定程序对外委托鉴定,并建立诉前委托鉴定案件台账。

(二)建立诉前鉴定引导、跟踪工作机制

加大对案件的甄别力度,审查认为必须或需要司法鉴定才能处理的案件。立案庭会主动向案件当事人释明诉前鉴定的流程及优势,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提交鉴定的相应材料,确保诉前鉴定的前期准备工作规范化运行。强化诉前鉴定跟踪,确保鉴定结果公正高效。司法技术部门负责督促鉴定机构在接收委托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对重大、疑难、复杂的鉴定事项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意见书,对移交鉴定超过规定时间未出具鉴定意见的,及时向相关鉴定机构发出催办函。对鉴定书有异议的,由诉前委托鉴定的承办法官告知当事人异议期限,根据需要,承办法官负责通知鉴定人对异议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三)完善诉前调解和诉前鉴定衔接机制

鉴定程序完成后,鉴定承办法官将诉讼材料和鉴定意见书移送委派给相关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鉴定承办法官负责完成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则由承办法官进行立案登记并移送相关审判团队。

诉前委托鉴定试点工作成果

通过诉前委托鉴定工作的试点应用,康县人民法院诉前化解工作得以全面提升,大量民事纠纷在诉前予以化解。2022年,一审民事案件数较2021年同比下降35%以上;诉讼案件平均审限大幅度缩减;诉前委托鉴定并调解成功案件中,15.7%的案件当场履行,57.9%的案件调解后自动履行;各项审判执行质效明显提升。

(一)实现诉调对接,完善深化了诉前化解工作

在诉前调解阶段,通过诉前鉴定,当事人能合理地预判裁判结果,有利于促进矛盾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充分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首先,能较好地推动“道交一体化”平台实质化运行。道路交通事故调解案件,往往因受害人是否构成伤残和对伤残等级程度认识不一致,达不成调解协议。通过诉前委托鉴定工作明确标准后,法院、交警部门、保险公司能通过线上平台,与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快速支付,有效地解决了保险公司理赔依据和支付数额难题。其次,通过诉前鉴定可以遏制诉讼案件增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有些伤情严重,需要长期治疗、恢复中的受害人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前司法鉴定措施能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除此之外,诉前化解程序灵活、时间短、不收取诉讼费,便民、利民。但涉及到鉴定类案件,其他调解组织和人员往往无力完成,如人身损害赔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对调解人员有着极高的专业要求。由专业员额法官负责诉前鉴定和组成调解团队,能更加有效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经过对比:2021年以前,康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鉴定申请的案件诉前调解率仅有7.1%,案件类型多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2年4月2日以来,康县人民法院共计受理涉及诉前委托鉴定的案件34案,其中15案,经专业的诉前鉴定团队结合司法鉴定行业标准出具调解意见后,未经司法鉴定程序,便促成双方当事人在诉前达成调解协议;13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通过诉前委托鉴定程序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得到鉴定意见书后,共有4案达成了诉前调解协议,诉前调解率高达55.8%,成效十分明显。

(二)提高司法公信力,解决了单方委托鉴定的效力困境

鉴定意见是重要诉讼证据,常常会出现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或相关部门委托鉴定后,同案的利害关系人会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以没有与被告协商鉴定机构违反法定程序、鉴定所需的材料没有经过质证为由不予认可,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准许重新鉴定,协调启动难上加难,且鉴定时间长,直接导致鉴定成本增加、诉讼效率下降。法院不准许重新鉴定,作出判决后,被告往往会提起上诉,同样造成司法成本的增加和效率下降。开展诉前委托鉴定工作,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利于各方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认可。2021年期间,因当事人在诉讼前单方委托鉴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异议的案件共计13件,其中6件启动了重新鉴定程序,7件异议申请被驳回。这13起案件中,上诉案件占到了6件,占到了2021年康县人民法院全年上诉案件的15.7%。诉前委托鉴定试点工作开展后,2022年通过诉前委托鉴定程序得出鉴定意见书后转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共9案,无一案上诉,服判息诉率100%,有力地解决了单方委托鉴定造成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的问题。

(三)缩短诉讼周期,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传统鉴定流程中,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分给承办法官,再由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如遇一方确有正当原因不能到场协商的情形,还需另定时间进行协商鉴定事宜;另外有些当事人在立案时并未提交鉴定申请,直至收到法院传票后才想起需要进行鉴定,以上情形都无疑延长了诉讼周期,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委托鉴定,严格按照诉讼中的鉴定程序进行鉴定,在诉讼中可以直接采用诉前鉴定意见,极大地缩短了审理期限,提高了审判效率。2022年以来,康县人民法院通过诉前委托鉴定程序得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后转入诉讼程序案件共9件,平均审理时间为57.2天,诉前鉴定后,诉讼中调解率达到了55%,与未进行诉前委托鉴定案件平均审理时间118.3天、调解率27.8% 相比,极大地缩短了审理期限,提高了审判质效。

(四)“调执一体”效果明显,有效化解“执行难”

通过开展诉前鉴定,有助于合理预判裁判结果,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也有利于调解协议的顺利执行。2022年康县法院经诉前委托鉴定程序在诉前调解成功的19案中,3案当庭履行,11案于协议达成后一个月内自动履行。“调执一体”效果明显,“执行难”的问题较好地解决在了诉前。

开展诉前委托鉴定工作的意义

开展诉前委托鉴定,能够为诉前调解提供参考依据,有效推动多元解纷实质化运行,并提前避免了诉讼中因鉴定耗时而迟延回应群众合法诉求,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满足群众司法需求意义非凡。

(一)弥补了现行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只有“诉中鉴定”的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活动自愿、公平”原则和《民事民诉法》“决定、委托鉴定权属人民法院职责”和尊重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规定,康县人民法院充分释明,在当事人自愿进行诉前鉴定基础上,根据《诉前鉴定试点实施方案》和鉴定规则进行诉前委托鉴定,于法有据,其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应受法律保护,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深化了多元解纷机制的有效运行,较好盘活了调解资源

目前,随着多元解纷机制的不断推进,多元解纷格局形成。但诉前调解、特邀调解、委派调解、委托调解、人民调解等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在调解涉及鉴定类纠纷时,往往因调解重要参考、依据的鉴定意见未形成,调解专业化程度要求高,调解成功率往往不高,导致多元调解程序空转。诉前委托鉴定能较好地摒除这一障碍。人民法院收到鉴定意见后,再委派、委托到社会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进行调解,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调解效果明显能得到质的提升。

(三)满足了群众“又快又好”接受司法服务的多元司法需求

形成了通过立案人员先行调解、释明引导鉴定、鉴定承办人根据行业鉴定标准预判结果,各方认可直接进入诉前调解,不认可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后再进行多元调解,调解不成,登记立案转入诉讼的一体化工作机制。鉴定程序从“诉中”前移到“诉前”创新实践,既能缩短办案时间,又能节省单方鉴定下重新鉴定成本,还能畅通多元解纷渠道,已成为深化多元解纷、提升诉讼质效的新路径。

诉前委托鉴定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虽然诉前委托鉴定工作在康县法院试点运行良好,但在具体工作中,由于基层法院层级设置、人员素质等客观因素,也显现出了以下几点问题。

(一)诉前委托鉴定工作承办人员能力急需加强

因诉前委托鉴定需根据案件事实分析鉴定的目标、鉴定的必要性、审查鉴定参与人资格、组织鉴定材料的质证;在鉴定前能否根据行业标准预判出鉴定意见、评估后提出适当的调解意见促成调解从而减轻当事人缴纳鉴定费用的负担。在得到鉴定报告后,涉及到复杂的计算标准,这些对承办人的业务素质有着极高的专业要求。只有不断精选人员,推出专业素质强、实务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才能有效推进。

(二)诉前委托鉴定适用力度不够

从2022年康县人民法院试点情况来看,适用了诉前委托鉴定的案件在平均审理天数、调解率、简易程序适用率、服判息诉率等审判质效方面均大幅领先未适用诉前委托鉴定程序的案件。但由于在诉前委托鉴定试行过程中,法官和当事人均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理念和思路上还跟不上多元解纷发展的要求,存在认识短板。目前适用诉前委托鉴定程序的案件占全院涉及鉴定案件的比重还不够高。

(三)诉前委托鉴定权威性不高

其一,诉前委托鉴定中一方当事人有拒不配合的情形。部分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拒不配合对鉴定材料的质证工作,导致鉴定程序无法正常开展,虽然案件承办法官对此作出释明,能依职权启动诉前鉴定程序,但对司法鉴定意见的效力和认同感造成一定弱化。其二,诉前委托鉴定中一方当事人无法到现场进行质证。此种情况下,为了推动诉前鉴定程序启动,法院工作人员通过建立微信群,在微信群内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组织双方进行质证的工作做法。目前,虽有在线调解规则支撑,但在诉前鉴定中,也只能是类推适用,缺少明确法律指引。

综上所述,就民事诉讼鉴定程序法律规范现状来看,单独由基层法院启动诉前委托鉴定程序层级不高、权威性不够。只有以法律、司法解释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形式对诉前委托鉴定程序和质证形式予以支持,构建诉前委托鉴定权威,完成点上效应向全面形成共识转变,才能更利于法官、当事人和律师的认同。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当前,人民法院在全面构建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和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进程中,更需要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实践证明,诉前委托鉴定机制具备旺盛的生命力和快速解决纠纷的创造力。无论是法院诉讼,还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社区调解、人民团体、协会调处矛盾纠纷。在调解工作中,对涉及鉴定类案件,诉前委托鉴定不失为一种很好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提前形成鉴定意见,更有利于在多元化解决纠纷中顺利达成调解协议,既能节约诉讼成本和时间,也能遏制诉讼案件的增加。诉前委托鉴定方法可行、效果良好,既是“又快、又好”服务群众的司法新举措,又是满足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的金钥匙。

责任编辑:高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