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积极贯彻预防性司法理念,依法审理并执结全国首例预防性放射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与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携手,妥善消除了放射性污染隐患,最大程度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生态环境安全。
2008年,甲医院引进一套内装201枚Co-60放射源的伽马刀设备,并申请办理了辐射安全行政许可等使用手续。此后,甲医院改变注册经营地址,将该设备及放射源遗留在原址(乙医院院区),未进行妥善保管或处置。
2013年,丙医院与乙医院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及甲医院同意,签订医疗设备租借协议及补充协议,对甲医院遗留的该设备及放射源进行了实际占有使用并取得收益。自2016年协议终止后,该设备及放射源长期闲置在乙医院院区,未被依法处置。
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在进行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时,发现该放射源存在安全隐患,遂对甲医院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处置。因甲医院存有异议,该放射源始终未受到妥善处理。2022年8月,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丙医院、甲医院、乙医院共同承担放射源处置费用。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甲医院系取得行政许可的放射源合法使用人,丙医院、乙医院系未取得合法使用资格但实际占有、控制、使用放射源的主体。作为专业医疗机构,三被告应当知晓放射源处置不当可能造成的严重损害,仍不依法履行处置责任,应承担危险消除责任。因三被告没有相应处置资格和处理能力,生态环境部门指定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处理放射源,产生的处置费用290万元系由三被告不履行处置义务转化而来,应由三被告共同承担。2023年6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依法判决丙医院、甲医院、乙医院连带承担放射源处置费用290万元,甲医院履行协助办理处置手续义务。
为防范化解环境污染风险,一审期间,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申请,在实地踏勘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禁止令,责令三被告未经法院或生态环境部门准许,不得擅自处置该设备及放射源。同时,考虑到消除放射性污染隐患的紧迫性,法院与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确定了放射源退役处置方案,积极推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处置。二审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准予对三被告先予执行放射源处置费用290万元,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迅速将处置费用扣划至法院账户,并根据处置方案的实施进度向第三方机构支付处置费用。
在法院、检察机关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该放射源的拆除、转运、出口等相关工作于2023年7月顺利完成,放射源已由国外原生产商安全接收并进行后续处置,环境污染隐患得以完全消除。
该案终审裁判生效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了开展放射性技术应用安全检查、对闲置放射源情况进行排查登记等司法建议。在全省开展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问题,并推动山东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在全国率先安装一键报警装置,废旧放射源安全收贮率100%,切实提升了安保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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