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通报今年“铁拳”行动首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7-14 18:08:08     来源:法治甘肃网

  我省通报今年“铁拳”行动首批典型案例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维琴)7月13日,记者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今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紧盯“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充分发挥执法办案集成效应,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震慑力的案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省市场监管局通报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1年12月15日,酒泉市市场监管局抽样人员依法对酒泉市宝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酒银路加油站销售的0#车用柴油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0#车用柴油的硫含量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规定。经立案调查,酒泉市宝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酒银路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柴油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12月14日,张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掖市甘州区紫晨烟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的紫轩黑比诺干红葡萄酒涉嫌侵犯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无法提供供货方的相关资质及进货票据。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案

  2021年10月25日,广河县公安局移交广河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广河县同雍商贸有限公司在多家网络平台涉嫌违规刷单、虚假提高销量违法线索。经查,该公司在多家网络平台分别开设多个网址,在网上开展冬虫夏草及滋补品销售业务。为了获取更多流量,该公司雇用专业刷单刷手对该公司网上销售的产品进行刷单提高公司销量,以此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虚假提高销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百货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2月21日,天水市市场监管局对麦积区艾瑞灸百货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采取以人带人的方式召集老年人以观看视频、健康讲座等方式,对普通食品破壁松花粉片进行治疗疾病虚假宣传并销售。经立案调查,麦积区艾瑞灸百货店食品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天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预包装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案

  2022年1月16日,白银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白银区大头水产经营部苹果街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牛肉预包装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对购进未销售的3箱食品进行了扣押。经立案调查,该店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无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物柴油案

  2022年1月6日,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榆中县和平镇甘肃物产物流园附近有非法从事“车用柴油”的销售流动加油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经检查,当事人郭某某利用油罐车上的加油设备正在从事柴油的销售活动,现场无法提供任何销售、购买柴油的相关手续,其行为涉嫌无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物柴油的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郭某某无照销售不合格生物柴油的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植物油)案

  2021年12月20日,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一份由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公司生产的纯香菜籽油经抽样检验,苯并芘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植物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破坏计量检定铅封和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案

  2021年12月14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计量检定人员对嘉峪关民阳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燃油加油机检定时发现,该公司加油站在用的4台燃油加油机的监控微处理器序列号、计控主板与主机之间的铅封编号和最后一次《检定证书》记载不一致。经立案调查,嘉峪关民阳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超期未检电梯案

  2022年3月1日,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甘肃省八冶房地产集团金昌市紫金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的电梯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公司2台乘客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上标注的设备代码分别为31306203002014120001、31106203002015010007,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1月31日,扫描电梯内部二维码,均显示“违法禁用”状态,经立案调查,该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超出登记证载明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虫草酒案

  2021年12月7日,陇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购买的陇南青源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虫草酒没有生产许可证,是三无产品,非法添加冬虫夏草并且产品标签宣传有补虚损、强精气、益脾胃、增强免疫力功效等。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虫草酒的行为违反《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辅料生产经营虫草酒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涉嫌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5月13日,镇原县市场监管局联合镇原县公安局对镇原县养肾堂保健食品店销售的贵州六盘水市兴达医药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极品黑金刚超浓缩片”(生产日期:20220309)进行现场抽查,经委托检测,其结果显示该产品含有药品成分“西地那非”,检测结果为5.13×104mg/kg。经查,该店销售贵州六盘水市兴达医药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极品黑金刚超浓缩片”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涉嫌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已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镇原县公安局侦办,目前镇原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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