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魏世东 通讯员 张艳)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顺利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某加工公司诉称,2018年8月,原告与被告某矿业公司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焦炭,由原告预付货款后被告装车发货,双方按月结算货款。
2018年11月10日,原告向被告付款400000元,2018年11月23日最后一次发货后,被告不再发货。经结算,至2018年11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预付货款186054元。被告既不发货,也不退款,长期占用原告资金,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
接收案件后,承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及时打电话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沟通了解案情,被告称现因自身原因,无法再向原告供货,对未予返还原告的预付款数额没有异议,但希望原告能宽限一段时间。
该案双方当事人均为民营企业,为使双方企业均能正常运转,承办法官耐心为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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