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明年1月起实施
系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
第一部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12月30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及亮点特色进行介绍并作解读。《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
近年来,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社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以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实施、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方面,仍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不足,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调整规范。
《条例》集成实践经验、注重汇聚众智,重点突出、措施具体,规定全面、内容翔实。《条例》的颁布施行,将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打造“诚信甘肃”发挥重要作用。
《条例》对社会信用信息的分类、采集、公开、共享、披露、开放、查询使用及安全管理等活动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对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目录分为全国基础目录和省补充目录,防止公共信用信息出现“应归不归”和“无序归集”现象。
在失信惩戒方面,《条例》规定,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行业;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享受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政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同时对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清单分为全国基础清单和省补充清单。
同时,《条例》赋予了信用主体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修复权等,并明确规定,信用主体有权知晓与其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等情况;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相关平台和网站上删除该失信信息,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将其从严重失信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及时移出。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包括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等四个方面的内容。《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守信践诺;市场主体应当诚信守法,强化法治意识和守约观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环境;司法机关应当提高司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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