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张萍)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甘肃省草原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完善草原防火组织机构,组建防火队伍,推广先进防火技术,提高草原防灭火能力。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草原防火责任制、草原火情监测网络和应急机制,加强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防火隔离带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草原防火组织机构,组建防火队伍,推广先进防火技术,提高草原防灭火能力。每年十月一日至第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为草原防火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改变传统畜牧业生产方式,采取轮牧、休牧和舍饲圈养等措施,提高草原的综合生产能力。禁止在草原上猎取、捕杀、买卖和运输草原鼠虫害天敌和草原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禁止采集、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采集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实行采集证制度,其收购、出售实行专营、许可证制度。禁止采集、加工、收购和销售发菜,应在区域内重点出入通道设置季节性临时检查点,对采集、加工、收购和销售发菜的人员进行查处。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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