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严禁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捐赠
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近日,《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捐赠、订购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加入社团协会、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深化改革,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中小企业行政许可便捷,降低中小企业设立成本。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简化中小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实现中小企业市场退出便利化。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为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鼓励采购部门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不低于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中小企业提供的合格产品或者服务。
《条例》明确,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经营者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得对中小企业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培训、达标、评比、表彰、鉴定、考核等活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中小企业损失影响生存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税费减免、房租减免补贴、就业保障、融资支持或者政府采购等措施予以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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