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
《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国家近年来出台实施的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散养畜禽强制免疫政府购买服务、基层兽医人员工伤保险保障等防疫政策,补充完善了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养殖者相关防疫责任、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检疫等防疫措施规定。在保留我省分区域、分病种防控和风险评估等防疫工作特色的基础上,《条例(修订草案)》增设了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内容,防范通过餐厨废弃物传播动物疫病。同时,《条例(修订草案)》对饲养、经营、屠宰、运输动物和生产加工动物产品的禁止性行为进行了规定,并规范了相应的罚则,其中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未达到国家规定防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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