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法治引领推动更高质量就业
——解读新修订的《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
高等院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城镇困难人员等自主创业的,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优惠 ……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和即将实施是我省就业工作领域中的一件大事,也是省人大常委会及省人社厅等相关部门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
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聚焦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重视立法促民利、强化监督惠民生、深入调研听民声、督办建议解民忧、办好实事暖民心”的具体体现。
更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依据相关上位法,与国家就业政策相衔接,《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对高等院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城镇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的不同需求,要有计划地开展专项就业服务;规定了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后再向人社部门许可等内容,同时增加了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禁止性规定,进一步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二处副处长孙先东介绍说。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对残疾人和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按照规定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并按照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孙先东表示,《条例》对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进行了规范,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退役军人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等。同时,《条例》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违法的处罚内容。
打破壁垒推动“大就业”格局
《条例》明确,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及时提供就业援助。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做好对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法律服务工作,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及其他社会保险赔偿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条例》的修订,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工作的法规制度体系,对推进我省就业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和规范引领作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何永强表示,下一步,省人社厅将打破部门壁垒、政策壁垒和信息壁垒,充分凝聚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力量,推动形成上下齐心、部门联动、同频共振的“大就业”工作格局;坚持把高质量发展要求贯穿就业工作全过程,不断健全技能培训、就业创业一体化工作机制,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健全完善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政策,全力稳住就业基本盘。加大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兜牢困难群体就业底线;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规范化管理,促进劳动力供需匹配、高效对接。同时,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解读工作,提升全社会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努力为全省就业工作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法治引领推动更高质量就业
《条例》的修订和通过,是省人大常委会近年来一直高度重视就业工作的一个缩影。
省人大常委会紧扣“就业”这个最大的民生,紧紧围绕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将“保障和促进就业”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点项目,以监督、立法等法定职责助推我省就业工作。
其中,在2019年开展了就业促进法和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的执法检查;2020年,对执法检查中重点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在今年5月召开的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就群众关心关切的“重点群体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失业保险保障、新经济新业态促就业情况、援企纾困措施”等问题向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进行了专题询问,督促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补短板、强弱项,有效解决就业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回应群众需求……
省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开展持续、有效的监督,力求更好地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落实落细,以法治方式引领、保障、推动我省实现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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