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修订《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张萍)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新一轮机构改革后,部分政府部门名称和职责发生了变化。因此,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和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条例(修订草案)》主要修订以下内容:补充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方面的规定;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企业管理;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收费制度;严格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法律责任。明确提出“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提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或者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三十四条提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农村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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