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7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修订草案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修订草案提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禁止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禁止电动车进入载人电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二十日前,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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