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7月25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修订草案)》,《办法(修订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修订草案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避险和脱险预案,对险情征兆明显地区,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应当加强观测、预警、预报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监测预报和预警制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预报信息。
《办法(修订草案)》明确,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做其他处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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