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7月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6-04 11:03:11     

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近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根据工作需要将红十字仓储设施、物资储备、救援队伍、安全防灾教育培训基地、信息保障等列入当地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协调支持红十字会履行应急工作职责。红十字会在执行救灾、救护任务和处理突发事件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运送标有红十字标志的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给予优先安排、优先通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人道主义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将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财产分户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监事会对同级红十字会接受、管理、分配、使用捐赠财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捐赠资金不得用于红十字会机构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要求通过内部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等对各级红十字会捐赠财产进行监管。同时,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当自收到捐赠人要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内容,有助于建立完善高效、透明公开的工作机制,提升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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