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拟修订河道管理条例规定

发布时间:2021-05-28 08:31:52     

我省拟修订河道管理条例规定
    城乡建设不得降低河道水系功能

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5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城乡建设不得降低河道水系功能,不得将天然河道改为暗河(渠),不得擅自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堤岸。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河湖管理形势的变化,2014年9月颁布实施的《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河湖管护要求。

对此,《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全面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社区)级河湖长体系。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建立四级河长体系,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置村(社区)级河长。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社区)建立五级河长体系。河道的保护、治理和应用应当纳入河湖长制考核。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耕地以及居住在河道滩地的群众,有计划地组织退出和外迁。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擅自在边界河道修建取水、引水、排水、阻水、蓄水、排渣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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