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文物古迹保持民族特色

发布时间:2021-05-26 14:26:59     

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5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利用自然资源、民族民俗文化资源、黄河文化资源、红色文化资源、历史性建筑等其他人文资源开展旅游活动的,应当依法保护文物古迹,保持民族特色,历史风貌和自然风貌。

甘肃是文化旅游资源大省,依法引领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是贯彻“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新发展理念的必然选择。《甘肃省旅游条例》自2012年1月实施以来,对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上位法的修改以及国家机构改革和政策的调整,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了机构合并与职能整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继出台了生态环保、全域旅游、乡村旅游、文旅融合等一系列政策,《甘肃省旅游条例》已明显滞后于我省文化旅游业高质量融合发展的现实需求,亟须对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同时,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加强对民宿经营的引导,鼓励乡村民宿发展。旅游、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对民宿日常经营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民宿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同时,旅游经营者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导游应当为游客提供良好服务,不得向游客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游客购物。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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