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洋)近日,兰州环境资源法庭受理了天水市生态环境局诉刘某等7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该案系我省法院受理的首例由市级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2019年11月26日,刘某等7人在天水市张家川县龙山镇冯源村经营的染料黑作坊偷排生产废水,致使清水河受到严重污染。张家川县启动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四级应急响应,采取封堵河道、构筑拦截坝等方式对污染河水进行拦截,并对上游石峡水库闭库。2020年12月23日,张家川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7名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天水市生态环境局经与刘某等7人就清水河事件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事宜协商不成,于2021年4月16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7被告共同赔偿环境污染损害损失费4240863.61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重要方面,明确授权地方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追究损害赔偿责任,切实保障公众生态环境权益。我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受理,标志着我省环境审判开拓了新领域,对于全省法院探索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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