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要认真悔过,珍惜相对自由的服刑环境,认真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决不能为所欲为。
临洮县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2018年7月因诈骗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18年8月14日到临洮县司法局康家集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021年1月14日早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网上巡检时发现赵某某的定位手机从13日下午5时后一直显示关机,立即电话联系其家属,其家属称不知去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前去其家中,向其父母告知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以及逃避监管所面临的后果,家属表示会积极配合查找。 随后,工作人员走访村支书,也没有得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查找未果。1月15日凌晨,碌曲县公安局玛艾派出所民警联系康家集司法所工作人员,称他们在巡逻时发现赵某某一个人在碌曲县县城游荡,形迹可疑。经查询,赵某某系社区矫正对象,遂通知司法所接回。1月15日县司法局组织人员将其从碌曲县公安局玛艾派出所接回。
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无视监管规定,故意关机,人机分离,私自外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赵某某警告一次,并使用电子腕带定位监管3个月。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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