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 >   正文

甘肃省检察院公布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6-12 10:16:30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甘政法)今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之年,全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加强与扶贫部门的工作对接、系统联动,加大对贫困当事人的救助力度,精准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6月10日,省检察院发布2019年全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5起典型案例。本报选择部分案例以飨读者。

1.李某军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00年3月26日凌晨2时许,救助申请人李某军在劝阻徐某某行凶时,徐某某手持匕首刺伤李某军后逃走,李某军因腰椎受到锐器外力直接刺击,引起双下肢活动功能全部丧失,肌肉萎缩,终生丧失劳动能力及生活能力。经鉴定,李某军属二级伤残。案件由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经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1年8月28日,法院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14年,并赔偿李某军医药费等经济损失72870.80元,被告人徐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1年11月8日,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徐某某因服刑一直未履行判决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申请人李某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未获得任何赔偿。

【救助过程】
       天水市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在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入户走访的过程中发现,李某军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因在张掖市见义勇为阻止他人打架导致二级伤残,案发后妻子与其离婚,并带走次女,李某军生活不能自理,长期需人护理,还需要赡养年事已高的父母、抚育长女,因未获得任何赔偿,只能四处借债支付医药费。按照《甘肃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属地原则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张家川县检察院立即与张掖市检察院取得联系,说明了李某军的特殊情况。
       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迅速对该案展开调查。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深入了解情况,同时和张家川县检察院沟通案件救助的相关事宜,最终商定,由张家川县检察院收集申请司法救助的相关材料,由张掖市检察院调查了解法院案件执行情况并调取相关资料。两地检察院相互配合,确定申请人李某军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由张掖市检察院向张掖市委政法委申报,为李某军争取到4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同时,办案人员督促法院尽快推进对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
       2019年9月11日,张掖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驱车前往1000公里外的李某军家中,为李某军发放了司法救助金。

【典型意义】     
       两地虽隔千里,检察心系群众。两地检察机关积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强化服务意识,紧密配合,及时沟通,携手纾解民困,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检察机关在司法救助工作中的民生关怀和司法温情。

2.陈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陈某某,女,学生,系原案被害人。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兴采用捂嘴、殴打暴力手段,对陈某某实施强奸。2019年10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救助过程】
       兰州新区检察院控申部门收到该案线索后,检察人员主动前往学校、扶贫部门和医疗机构,了解核查被害人及其家庭状况,并依职权主动告知被害人亲属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就被害人心理创伤及治疗问题,检察人员走访了兰大二院专家和省级心理咨询师,咨询治疗方案和费用情况,经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医生为被害人陈某某诊断后认为,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性侵行为对其身心造成了极大损害,需要尽早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辅导。陈某某家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无力承担对其进行心理等方面的治疗费用。综合上述情况,兰州新区检察院决定对被害人予以救助,并于2019年11月29日向陈某某发放了10万元的司法救助金。同时,给陈某某的监护人送达了“致家长的一封信”,详细告知家长作为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为加强救助资金监管,该院进一步细化救助措施:一是让其监护人出具保证书保证将这笔救助金全部用于陈某某本人;二是邀请兰州新区妇女工作委员会共同对救助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三是积极同银行沟通,采取限额支取的方式保障救助效果;四是积极同兰州新区教育体育局沟通协调,争取政策倾斜,为陈某某落实转学等事宜,实现了联合救助。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兰州新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案,也是该院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实践。在本次司法救助中,检察机关主动审核、救早救急,建立了“司法救助+心理治疗+共同监管”的“1+N”多元化救助体系,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体现了司法温暖和检察情怀。

3.逄某军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逄(pánɡ)某军,64岁,山东青岛人,系原案被害人。2004年12月前,被告人吕某在白银市白银区逄某军的副食经营部打工期间,趁逄某军熟睡之机,持铁锤在逄某军的头部等处击打数下,致逄某军昏迷后,抢得现金1万元、手机两部。经鉴定,逄某军头部伤情属重伤,综合评定为三级伤残。2009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吕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逄某军直接经济损失346408.23元。原案判决生效后,申请人逄某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吕某家中无人对逄某军民事部分进行赔偿,导致赔偿款一直无法执行到位。

【救助过程】
       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核实。为解除救助对象行动不便往来奔波之苦,同时确保救助材料的真实性,在书面审核的基础上,白银市检察院控申部门承办检察官通过电话与救助申请人积极沟通,运用微信视频方式进行了接访,填录了基本信息、听取了其主要诉求、审查了其居住条件、查看了有关证明材料,同时还向邻居了解了申请救助人的生活现状。经核查,申请人逄某军因该案造成生活不能自理,残疾证显示其为肢体残疾二级,因无钱医治而无法就医,而其妻子亦在案件发生后不久与其离婚,目前靠低保和乞讨为生,生活十分困难。白银市检察院认为逄某军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经报请白银市委政法委同意,于2019年11月20日对逄某军给予国家司法救助2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运用互联网方式办理的案件,对因案致贫的刑事被害人给予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因申请人逄某军家住青岛市,路途遥远且其本身腿脚不便,检察人员通过微信视频方式与申请人沟通、核实有关情况,使其免于来回奔波之苦,为申请人提供了便利。最终给予申请人20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帮助其走出困境,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司法救助工作中的人文关怀。

责任编辑:高富强

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治甘肃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