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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推行“路长制”

发布时间:2020-07-10 09:40:28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维琴)7月8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所有高速公路、国省道路、农村道路和城市道路推行“路长制”。

  按照“路长制”要求,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班子成员担任高速公路“路长”,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班子成员担任辖区国省道路“路长”,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交警大队班子成员担任辖区农村道路“路长”,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交警大队班子成员和所属交警中队中队长、指导员担任辖区城市道路“路长”。

  各级“路长”在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主要承担“调查研究、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落实”四项职责,推动基层压实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责任,主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同时,坚持“情指勤督宣”勤务模式,变末端治理为前端预防,变事后处置为事前化解,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大力推进“智慧交管”,有效控制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发生,努力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现路面管控能力明显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明显提升,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交通拥堵明显下降,交通违法行为明显下降,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的“三个明显提升、三个明显下降”的工作目标。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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