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甘肃省消防条例》将于10月起施行
任何人有权制止危害消防安全行为
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新修订的《甘肃省消防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投诉、举报。
《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科研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每年的11月9日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日。禁止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禁止电动车进入载人电梯。社区除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以外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参与区域消防安全联防联控。鼓励、支持成年公民加入消防志愿者组织,开展消防志愿者活动。
《条例》明确,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公开消防安全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并依法纳入本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市场监管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编辑:高富强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治甘肃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