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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法院宣判一起涉恶犯罪集团案

发布时间:2020-12-02 18:21:46     

探查定位、高价“拖车”、变卖车辆……

静宁县法院宣判一起涉恶犯罪集团案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小锋)11月30日,静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梁某某敲诈勒索、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宋某敲诈勒索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在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任职期间,以被害人贷款逾期为由,在未通知被害人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丁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借助手机定位软件探查车辆位置,使用备用钥匙趁车辆无人看管之际开走藏匿,事后向被害人索要并未实际产生的高额拖车费,并以变卖车辆相要挟,形成了以梁某某、刘某某为组织者,丁某某、孙某某、李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攫取经济利益,在被害人不缴纳拖车费后,梁某某、刘某某在未经被害人同意或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法定程序办理车辆解除抵押手续,并私自将车辆委托二手车市场变卖,所得车款代被害人结清贷款后将余款或将全部车款非法占有。该犯罪集团先后在平凉市崆峒区、静宁县、庄浪县、华亭市、泾川县、崇信县、灵台县等地实施敲诈勒索犯罪53起。另查明,2017年至2018年,梁某某在李某某(另案处理)处以3000余元购买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14本。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为攫取经济利益,纠集被告人丁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该犯罪集团中,梁某某、刘某某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丁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首要分子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实施犯罪,系其他成员。为实现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丁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宋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梁某某买卖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静宁县法院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梁某某等8人分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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