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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两起恶势力犯罪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0-07-12 22:14:10     

镇原:高某等7人恶势力犯罪案

  法治甘肃网甘 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马志国 通讯员 黄建国)7月10日,镇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高某、李某宏等7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0元,李某宏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路某江、吕某贤、王某斌3人被判处2年6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50000元不等罚金;张某龙、王海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2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自2013年以来,非法高利放贷,在他人负债无力偿还时,纠集被告人吕某贤、王某斌、张某龙、王海某等人,以殴打、威胁、辱骂、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喷漆涂字等暴力、“软暴力”手段逼迫债务人或担保人归还高额利息,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李某宏自2012年以来,非法高利放贷,纠集被告人路某江、吕某贤、王某斌、王海某等人,以殴打、威胁、辱骂、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迫交易等手段逼迫债务人归还高额利息,且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高某、李某宏等人共作案28起,涉及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虚假诉讼5项罪名。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吕某贤、王某斌、王海某分别跟随高某、李某宏作案,形成以高某或李某宏为纠集者,路某江、吕某贤、王某斌、张某龙、王海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陇西:倾某君等16人恶势力犯罪案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洋)7月10日,陇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倾某君、柴某某、沙某等16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倾某君、柴某某、沙某等16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成伙结帮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倾某君、柴某某、沙某系陇西县某娱乐会所股东,在该会所经营期间与作为会所员工的被告人李某、曹某某、史某某、范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该娱乐会所楼下等公共场所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和公共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被告人倾某君、柴某某、沙某系恶势力犯罪的纠集者,被告人李某、曹某某、史某某、范某某系恶势力犯罪成员。

  法院综合全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倾某君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8个月;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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