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甘政法)6月8日,临夏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马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合并执行6年6个月,罚金2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某某作为以马某英、马某祥(均已判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的骨干力量,与另外4人被称为“四大金刚”。马某英、马某祥的“指示”直接向该4人传达,再由他们向其他人转达。该犯罪组织建立了以车站、娱乐场所等行业和领域内的势力范围,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大肆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马某某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寻衅滋事犯罪2起,此前在逃。
该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
武某学等人恶势力集团案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首席记者 王建庆 通讯员 张恩鸿)6月8日至11日,由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武某学、张某平等9人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一案在凉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武某学伙同张某平、詹某超等人通过跟踪贴靠、随意殴打他人、拉闸断电、滋扰尾随借款人、担保人等手段多次强行催讨非法债务;被告人武某学等人在讨债过程中非法拘禁他人,并采用殴打、侮辱手段,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被告人梁某昌伙同武某学等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被告人武某学、张某平、詹某超纠集在一起,逐步形成了成员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索要非法债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同时纠集钱某军、武某财、梁某成、孔某红、武某鹏、梁某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因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盛某荣等人恶势力团伙案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洋)6月9日,高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通过远程视频连线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盛某荣、屈某、杨某杰等5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公诉机关指控,盛某荣、屈某、杨某杰3人为攫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某商贸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依托,多次向社会不特定的多人非法放贷。在索取债务过程中,盛某荣、屈某、杨某杰伙同社会闲散人员贾某达、张某健采取语言威胁、恐吓、辱骂、滋扰造势、拘禁、殴打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逼迫借款人、担保人偿还高额利息或以物抵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使借款人产生心理恐惧,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生产,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在押被告人在看守所提讯室内通过手机或电脑视频终端受审。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及量刑等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整个庭审规范有序,画面清晰,语音流畅。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各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法庭未当庭宣判。
朱某某等人恶势力集团案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甘政法)近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云法庭”出席支持公诉了一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该案是城关区首例利用“云法庭”开庭审理的涉恶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以来,被告人朱某某纠集了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喇某某、马某某及社会闲散人员等人,通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兰州市浙江籍经商人员中逞强立威,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朱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喇某某、马某某为骨干成员,社会闲散人员范某某、豆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等11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欺压百姓,为非作恶,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08年至2018年期间,该犯罪集团在兰州市城关区东部批发市场、张掖路、民主西路、雁滩万达广场、雁滩灯饰城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故意伤害罪1宗、敲诈勒索罪10宗、非法拘禁罪1宗。
整个庭审长达8个小时,规范严谨,节奏紧凑,庭审效果良好。案件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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