衔接《民法典》有关物业管理之规定
新修订《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今日起施行
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杨丹)衔接《民法典》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为切实提高兰州市物业管理水平,新修订的《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增加了物业管理党建引领的内容,要求构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等。
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街道社区和物业公司联动,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物业管理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尤为凸显。因此,《条例》特别增加了应对突发事件时物业管理各方承担的责任的规定。
同时,规范和完善了业主大会相关制度。删除了原《条例》关于业主代表大会的规定。明确了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建和解除程序。进一步明确了业主大会的职责,增加了业主大会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或补助标准、对业主委员会主任实施任期、离任财务审计的规定。
对物业服务企业取消资质后的监管问题进行了完善。着重物业管理事中、事后监管,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从业要求的规定,建立物业管理信用体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动态监管。
强化了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管。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明确业主委员会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和公开时限,增加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审计监督规定,强化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管,将其行使权利置于业主、业主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之下。
完善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将“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修改为“物业管理委员会”,赋予物业管理委员会在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中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同的法律主体地位,有效解决物业管理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问题。关于“住改商”问题,明确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得从事有污染、扰民和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
《条例》还明确了物业管理各方职责和行为规范。具体体现在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业主、物业服务人、公用服务企业等各自应当遵守的行为和不得施行的禁止性行为,停车位、物业管理收费、共用部位设施的划分等方面。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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