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地生根的山丹实践
山丹县以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统筹作用,依托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调处中心,进一步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调处机制改革创新,将全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调处“大平台”与人民法院两个“一站式”有机融合,畅通矛盾纠纷解决渠道,凝聚合力,激发活力,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山丹版。
织密多元化解“联动网”
出台《进一步规范山丹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调处中心运行机制的实施方案》,成立了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统揽“大调处”相关事宜。完善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调处中心运行机制,规范建设县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接待中心、县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两个分中心”,组建山丹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统筹8个行业和8个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面构建“112188”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
以县矛调中心为切入点,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群众信访疏导调解与法院诉讼调解工作有机衔接,形成“多调联动”的“一站式”矛盾纠纷化解模式。同时,进一步明晰8个乡镇、30个参与协作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通过实行“中心吹哨、部门报到”的运行机制,织密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联动、行业部门同频共振的“立体式”无缝隙、全覆盖多元对接化解网络。
实现联动联调“一站式”
为了确保矛盾纠纷就地、就近、依法化解,山丹县组建人民调解、专业解纷两个团队,组建全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
——成立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及安全生产纠纷、医疗纠纷、劳资纠纷、物业纠纷等8个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从专业人员、公益律师(法律工作者)、部门抽调人员和“五治三团”成员中选聘充实调解员175名,充分发挥他们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热心调解的特点,确保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从热心人民调解事业的退休干部中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4名,组成“金牌调解员”队伍,全力参与重大矛盾纠纷化解,定分止争息诉平访。
——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办。山丹县组建专业化的解纷团队,确定熟悉民商事审判和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2名,抽调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4名,选聘专业调解员4名,按照“1+1+2+2”办案模式(即一个团队由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2名专业调解员、2名书记员组成),组成2个专业解纷团队,联系对接县矛调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8个行业分调委及8个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力做好诉前调解、速裁快审工作,形成了调解与审判的无缝对接、双向互动的良好局面。
矛盾纠纷有效分流化解
山丹县规范衔接程序,完善访调、诉调对接运行机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矛盾纠纷有效分流化解。
对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民工讨薪、婚姻家庭、物业管理等信访案件,实行信访分流,由窗口“即时分流”到矛调中心,通过“中心吹哨、部门报到”制度,组织相应责任单位和行业调委会下沉一线就地化解或到矛调中心对接调处。1月至6月,共受理各类信访案件237件,现场调处162件,按期办结55件。
同时,推行“诉非分流”,强化诉讼与非诉讼的有效衔接,对涉诉案件参照医院模式,实行“门诊式”诉讼,对当事人的诉求适宜诉前调解的,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进行调解,并移交县矛调中心进行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多元、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路径。1月至6月,共分流对接诉前调解案件1491件,调解成功869件,调解成功率达58.3%。
“一揽子化解,全链条解决”
通过积极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实践运用,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调处中心真正成为回应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的终点站,实现了信访群众“进一门、到一窗、跑一次”一站式服务。
按照设置合理、功能齐全、运转高效、方便群众的原则,科学设置信访接待窗口和矛盾纠纷调处功能厅室,坚持宜调则调、宜诉则诉原则,全面推行矛盾纠纷“一个地点办公、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网络联动、一个口径回应答复、一个流程办结、一个责任落实”“六个一”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就地化解调处群众的矛盾纠纷,有效提升了群众的满意率。
通过建立健全县矛调中心各项运行机制,打通行业部门壁垒,畅通工作流程,形成了矛盾纠纷“一揽子化解,全链条解决”的多元化解机制,全县矛盾纠纷实现了全流程、一揽子、全链条对接化解,合力推动问题彻底解决。特别是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引导当事双方进行司法确认或公证,实现了司法确认1小时内落地生效。
推行“赋强公证、司法确认、调解审查确认、判决确认”的多元解纷新模式。通过推行赋强公证方式的“自行和解+赋强公证+法院执行”和“人民调解(特邀调解)+赋强公证+法院执行”,司法确认方式的“人民调解(特邀调解)+司法确认+法院执行”,调解审查确认方式的“专业调解员调解+审查确认+法院执行”,判决确认方式的“速裁快审+判决确认+法院执行”四大模式,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前后衔接、层层发力、多方参与、一体推进。今年以来,全县41.5%的民商事纠纷在诉前得到化解,取得了“便捷高效惠民,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新甘肃·甘肃法制报首席记者 何明霞)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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