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魏世东 通讯员 魏国喜)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判处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0年11月,李某凌晨酒后驾车到王某某经营的棋牌室打牌,因李某醉酒无人与其玩牌,王某某劝返李某未果,李某在棋牌室内吵闹,致使其他人无法娱乐。王某某遂与李某撕扯着出了店门,王某某返回后拉上了棋牌室门,李某继续在店门外吵闹、谩骂、踹门。后王某某的儿子出门购物时,与在门外的李某发生肢体接触,王某某看到后,再次与李某发生撕扯,并持扫帚把击打李某。王某某妻子见状报警。经鉴定,李某的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一级;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18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诉讼中又能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确有悔罪表现和诚意,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危害,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李某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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