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洋)为进一步提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司法保障水平,展示人民法院以司法助力大江大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所做的努力,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个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我省法院两例案件入选。
刘玄龙等15人盗伐林木案
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刘玄龙等15人在位于子午岭腹地的林区实施盗伐柏树、盗挖柏树根牟利等犯罪行为。子午岭林区法院一审分别以盗伐林木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判处众被告人不同的刑罚。
【典型意义】盗伐林木是严重破坏林区生态资源的犯罪行为,该案的公开审理,有力打击了破坏林区资源的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犯罪分子,亦增强了公众对林区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激发公众保护林区生态环境资源的责任感。
碌曲县检察院诉县水务水电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2005年8月28日,洮河上游某公司投资修建的水电站开始发电投入生产。根据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和相关规定,该公司应无条件缴纳水资源费,但一直未予缴纳。2011年4月,碌曲县政府责令职能部门追缴,但碌曲县水务水电局并未采取有效执法行为。在碌曲县检察院发出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诉前检察建议后,县水务水电局仅发出相应的执法文书,并未采取相应执法措施。合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作为水资源费征收部门,未充分全面履行处罚和征收职责,导致国家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仍然有必要继续履行职责,遂判决水务水电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向某公司依法征收水资源费。
【典型意义】该案中,碌曲县水务水电局未充分全面履行处罚和征收职责,导致国家水资源权益处于长期被侵害状态。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行政机关对长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水电站全面履行水资源利用监管和征缴法定职责,督促行政机关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切实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起到监督和引导作用。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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