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法院宣判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发布时间:2021-11-20 16:36:01     

肃州法院宣判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被告人多次出售苍鹰红隼被判刑

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李洋)近日,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王某涛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涛在肃州区清水镇清水村一组其父母家干农活时发现,邻居家后院有1只受伤的苍鹰,其将该苍鹰抓住饲养数日后,通过微信联系兰州人陆某儿(另案处理)以700元价格出售。后陆某儿将该只苍鹰出售给广西梧州人蒙某坤,蒙某坤饲养一段时间后将苍鹰放生。

2020年10月中旬,王某涛用自己购买的渔网在清水镇林场西边的戈壁滩猎捕2只苍鹰,后通过微信以2200元的价格将其出售给陆某儿。后陆某儿将1只苍鹰出售给广西博白县人李某(另案处理);另1只苍鹰出售给湖南长沙人王某(另案处理)。

2020年10月下旬,王某涛用自己购买的渔网在肃州区泉湖镇头墩村猎捕3只红隼,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陆某儿。后陆某儿分别将红隼出售给了辽宁抚顺人王某竣和江苏人夏某宇,其中1只死亡,1只因夏某宇投案自首被当地警方扣押。同年11月5日,陆某儿准备将剩余的1只红隼出售给贵州遵义人李某昌,在快递寄发时被公安机关扣押。

经鉴定,苍鹰和红隼均为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理中,经肃州区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涛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肃州区检察院达成赔偿协议,王某涛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40000元,并已在《检察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涛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管理规定,以出卖获利为目的,多次猎捕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王某涛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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