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马志国 李洋 通讯员 刘怀渊)11月10日,庆城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案,被告人白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庆阳市首起妨害安全驾驶罪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2021年1月5日1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乘坐被害人范某某驾驶的载有18人的大巴车前往庆城县。行驶过程中,白某某与驾驶员范某某因口角发生纠纷,白某某脱下皮鞋朝正在驾驶大巴客车行驶的范某某头上打了一下,范某某电话报警。随后,范某某经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被告人白某某使用暴力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进行击打,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白某某此举干扰了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严重威胁了道路交通安全,置全车18名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遂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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