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魏世东 通讯员 雪花)近日,肃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马某、孙某和张某是好朋友,因张某缺少资金,便和马某、孙某协商用二人农村户口的身份向银行贷取惠农贷款,贷款期间产生的利息以及到期后的本金由张某偿还。
马某、孙某虽然心有疑虑,但碍于朋友情面还是答应了,向银行贷款200000元,并把发放贷款的惠农卡及密码交给了张某。可万万没想到,贷款尚未返还,张某自杀而亡,银行在反复向马某、孙某催要未果的情况下,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二人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马某、孙某都觉得自己非常冤屈,认为钱不是自己花了,当初银行在为其办理贷款手续时是明知该笔贷款是被张某取走的,银行应该找张某的继承人还款而不是自己,马某、孙某以此为由拒不偿还。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判决马某、孙某向银行返还借款200000元,返还后可以向张某的继承人追偿。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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