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法院审理一起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
对判处缓刑被告人发出从业禁止令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洋)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日,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发出从业禁止令,全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14年,被告人马某某在家中开始生产豆芽到徽县农贸市场售卖,并多次购买“无根素”在生产的豆芽中添加。
2019年1月,被告人马某某将生产的豆芽在农贸市场售卖,同时以每斤1.5元向徽县某某超市提供,该超市以每斤2元对外销售,至2019年6月为止,共销售600余斤。
2019年6月3日,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徽县某某超市豆芽抽检后发现,马某某在其生产的豆芽中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的非食品原料“无根素”,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4-氯苯氧乙酸钠作为低毒农药,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
徽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有毒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发出从业禁止令,禁止马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从事食品生产和销售的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一项新规定,是对非监禁刑具体执行方式的创新。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发禁止令是为了预防犯罪、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同时防止服刑人员再次接触犯罪诱因,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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