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香烟构成犯罪 立功人员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1-10-24 21:44:26     

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首席记者 苗丰俊)近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杨某宇、欧某兴及原审被告人郑某冰、刘某彬、林某科、赵某6人非法经营案二审公开宣判,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郑某冰、刘某彬、欧某兴、林某科、赵某的一审判决,对于上诉人杨某宇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改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原审被告人郑某冰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从他人购入香烟再对外贩卖。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郑某冰又雇用上诉人欧某兴、原审被告人林某科、赵某帮助其贩卖香烟。郑某冰向买家销售香烟金额共计1432879.02元。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郑某冰伙同欧某兴、林某科、赵某销售香烟金额共计984120元。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上诉人杨某宇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送出售香烟的广告信息,与买家互加微信好友,按照买家需要购买香烟的品牌、数量,联系他人以快递方式向买家销售香烟,并从中赚取差价利润,销售金额共计536587元。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原审被告人刘某彬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发送买卖香烟的信息,买家看到信息与其联系并约定买卖香烟的品牌、价格、数量后,联系他人以快递方式向买家销售价值共计440171元的香烟。

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某宇、欧某兴与原审被告人郑某冰、刘某彬、林某科、赵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对郑某冰、刘某彬、欧某兴、林某科、赵某的量刑适当。鉴于杨某宇在被抓获后,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判处,故依法予以改判。维持对原审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郑某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及判处刘某彬等4人四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判决。对上诉人杨某宇改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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