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洋)“我为了打赢官司,要求维修公司按我的要求出具了虚假证明,影响了法院对审判案件事实的认定,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我自愿接受处罚,并保证在以后的经营中诚实守信,不再发生类似的行为,做遵纪守法公民。”近日,民勤县人民法院以伪造证据、妨害诉讼为由对当事人丁某某和某汽车服务公司的负责人张某作出罚款决定。
2019年5月,丁某某驾驶车辆与原告马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双方因车辆修理费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原告马某某一纸诉状将丁某某起诉至民勤县法院。
经审理,根据丁某某出示的由某汽车服务公司出具的证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丁某某赔偿原告马某某车辆损失费。原告马某某不服,向武威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该汽车服务公司又为原告马某某重新出具证明,二审法院因两份证明材料内容相互矛盾,遂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民勤县法院重审。民勤县法院重新立案后,由红沙岗法庭审理。承办法官针对两份相互矛盾的证明展开调查,经反复核实查明,该汽车服务公司在一审期间出具的证明材料为虚假证明。承办法官前往该汽修厂实地核实,该公司负责人张某承认,自己与被告丁某某是熟人,为帮助丁某某打赢官司,遂按其提供的证明式样,出具了一份“证明”材料。
法院认为,丁某某与张某伪造重要证据,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故对丁某某以及张某作出分别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处罚人丁某某、张某不服,向武威中院申请复议,武威中院驳回了二人的复议申请。
该案移送执行后,执行法官将丁某某与张某传唤至法院,耐心向二人释明法理,丁某某与张某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主动向法院作了深刻检讨,书写了认罚悔过书,并分别缴纳了罚款。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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